吳姓男子去年開車行駛於環東大道與市民大道高架,途中突然減速,害後方3車連環撞,他被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,開罰1萬9800元、吊銷駕照。他不服處分提行政訴訟,法官認為,吳是逐步減速變換車道,並非蛇行、拆除消音器、超速等飆車危險駕駛行為,判決撤銷處分,吳免受罰,可上訴。

吳去年11月晚間近11時駕車行駛於環東大道與市民大道高架,他突然減速後,後方車輛也煞車,導致3輛車連環追撞。警方認為,吳「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縱然減速因而肇事」,依道交條例第43條裁罰1萬9800元、吊銷駕照,還得上道路交通安博客來全講習。

吳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,主張他是因車內衛星導航指示,由外側車道切換至內線車道,準備由基隆路匝道駛離正氣橋,但切換車道時,驚覺外、內側車道間設有分隔柱,為了避免破撞分隔柱造成車輛打滑或翻覆,他才在短時間內決定開回原本的外側車道,未料後方車輛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而急煞,造成車輛碰撞。

他認為,他僅是對路況不熟,依指示切換車道,避免碰撞分隔柱,才駛回原本車道,與道博客來網路書店交條例第43條違規類型不同,處分適用法令有違誤,請求撤銷處分。

交通事件裁決所則抗辯,依行車記錄器畫面顯示,吳突然減速造成後方車輛緊急煞停,最終造成追撞事故,員警依職權舉發,沒有違誤,請求駁回吳的訴訟。

法官認為,道交條例第43條主要是在規範「飆車之危險駕駛行為」,處罰危險駕車、噪音等行為,而依行車記錄器畫面,認定吳只是單純減速變換車道,與道交條例規範的違規行為不同,即使吳因此肇事,也不得吊銷駕照,判決撤銷原處分。
台北地方法院。本報資料照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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